2008年气象灾情普查项目于2008年3月正式启动,《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》也已经预测减灾司下发,为进一步做好1984-2007年气象灾情普查工作,使其能够按照项目考核目标顺利完成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总体要求
(1) 2008年气象灾情普查项目,要求全国31个省(市、区)各级气象部门在统一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指导下,全面、规范地收集、整理并审核1984-2007年以“灾害性天气过程(灾害事件)”为时间单元、以“县”为基本地域单元的历史气象灾情数据。
(2)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气象局按照国家气候中心下发的灾情普查数据库结构标准,规范填报,上报国家气候中心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气象局可在此基础上建立各级气象灾情历史数据库。
(3)灾情普查工作要求数据记录到县级,但普查工作需要在省、地市各级部门同时展开,并相互补充核查。
(4)灾情普查数据上报截止时间为:2008年9月15日。
二、上报技术要求
(1)气象灾情普查灾害种类、灾情信息内容及常见问题的处理等参见《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》。
(2)数据录入通过国家气候中心统一下发的标准界面录入(待发)。
(3)数据库中的地名表提供了全国各省(市、区)最新的标准地名及编码;人员信息表需要完成单位如实填写上报,用于联系工作核实灾情数据。
(4)灾情数据均以压缩文件夹上报,建议采用RAR压缩。灾情普查数据具体上报方式视灾情信息数据量而定,如果信息量在NOTES邮件容量以下,可以邮件系统传输,收件人:李珍/气候应用与服务室/国家气候中心/CMA;如果信息量超出NOTES邮件系统容量,上报时考虑采用FTP或其它可行方式。
三、项目联系方式
王有民
电话:010-68408768
Notes地址:王有民/气候应用与服务室/国家气候中心/CMA
陈峪
电话:010-68408708
Notes地址:陈峪/气候应用与服务室/国家气候中心/CMA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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